申请人: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267995号“滇宝女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5442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申请人: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267995号“滇宝女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5442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