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盛锦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3697号“每日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95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医用试纸;中药材;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医药制剂”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