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一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一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45826405号“一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条”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02376号、第21502951号、第15426181号“一条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0类“玩具箱;蜂箱”、第21类“梳妆盒;暖水瓶”、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将“一条”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亦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一条”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26405号“一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