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客(杭州)网络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7482号“春语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853号“坂田及图”商标、第1998852号“坂田村及图”商标、第50062092号“欣蔓生物科技 XIN MAN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5046650号图形商标、第12566920号“华星福客隆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