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非靡FEIMI及图 40145102

阅读:114707 2022-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井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灏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异议人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井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40145102号“非靡FEI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异议人: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井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灏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异议人温州非谜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井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40145102号“非靡FEI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非靡FEIM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8583号“非谜”、第23166685号“非谜 FALLINMIS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风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45102号“非靡FEIM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非靡FEIMI及图 401451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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