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863639号“才子驼CAIZIT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才子驼CAIZITU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手套(服装)”。 异议人一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衬衫”商品上的“才子TRIES”商标经异议人一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属于相同行业领域,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上述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一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一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5844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腰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二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63639号“才子驼CAIZITU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