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92048号“CHENY X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ENY XI 67492048

阅读:94890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晨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招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67492048号“CHENY 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596896号“晨弈CHE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广东晨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招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67492048号“CHENY 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596896号“晨弈CHE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于申请人所处同一行业,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误认。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系伪造。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2、产品照片;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4、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精油;沐浴露;喷雾式护肤品;面部护理油;爽肤水(化妆品);身体乳液(化妆品);洗面奶;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提交的营业执照与查询结果一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除代理人、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系伪造,但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提交的营业执照与查询结果一致,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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