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禧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4116号“喜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1371号“喜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