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企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波
申请人因第21281410号“企米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636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不断的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内部场景照片;2、销售发票;3、代理记账合同;4、知识产权代理合同。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及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5类“交友服务;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4年1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本案复审服务范围: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证据3未提交相应发票证明其实际履行,且显示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证据4显示主体并非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应发票证明其实际履行。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