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田园四季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07474号“当当 海猫食堂 SEA CAT CANT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0595号“海猫网 发现你的环球时尚 WWW.EHAIM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30498、15630509、15630464、15630453号“当当 DANGDANG.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第24881710号“当当云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881716号“当当云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593996号“当当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3008147号“当当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813610号“当当网 孕·婴·童 DANGD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813626号“当当网 童书频道 DANGD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180228号“当当网 DANGD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180231号“当当网 DANGD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7531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海猫”,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至五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六至九及引证商标十至十三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当当”,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四的构图要素相同,在所示事物形态、主要特征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可折叠的纸板包装盒、纸餐巾、纸板、塑料贴面底层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品、消毒纸巾、纸、印刷出版物、影集、纸制包装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