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力普电子(常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51032号“Dilip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Dilipow及图”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一般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联系,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