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湾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普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47750号“BAY FLOW IS COFFEE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988号“湾”商标、第8744427号“湾会BAY CLUBS 及图”商标、第69410019号“城湾铺子BAY STORE”商标、第33967271号“BAY'S KITCHEN & BAR及图”商标、第13889746号“第五湾 BAY@5”商标、第47111499号“INTERNATIONAL BILINGUAL KINDERGARTEN BAY及图”商标、第10558901号“BAY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从事咖啡贸易行业,申请商标用于“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BAY”可译为“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餐厅、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的“COFFEE”译为“咖啡”,作为商标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的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