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7661号“特步轻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58041号、第74688722号、第74694918号、第74700903号、第74690708号、第74682346号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