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替客拓客新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2881号“替客拓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中文词汇,其字面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存在任何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其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