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奶姆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80439号“轻食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多方面存在显著特征,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其他商品或服务质量及产地的作用。故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轻食”常被理解为低糖、低脂、低盐的一类食物。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轻食”,使用在啤酒等全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