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04058号《关于第729154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40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22765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