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64969号“轻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列举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酪”字,指定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轻酪”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