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丰瑞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予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20238号“珠江农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2808号“珠江物联”商标、第15452467号“珠江金融书苑”商标、第4923844号“珠江科技”商标、第5996523号“珠江人才网”商标、第1109113号“珠江”商标、第21662719号“珠江智联”商标、第5065590号“珠江商务”商标、第50641456号“珠江电影集团 PEARL RIVER FILM GROUP SINCE 1953及图”商标、第4075639号“珠江视频”商标、第4075646号“珠江宽频”商标、第4075654号“珠江音频”商标、第4075663号“珠江在线”商标、第4923850号“珠江传播”商标、第8691899号“珠江数码及图”商标、第22938940号“珠江钢琴 PEARL RIVER PIANO及图”商标、第69229121号“珠江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76633065号“株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