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饲如亿(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59406号“诸饲如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755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9412号“碧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7350号“天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884794号“金田绿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63276号“博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饲料加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