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快果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98715号“安图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可以与地名相区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学历备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标识所包含的“安图”,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并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