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581658号“爱国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国心 49581658

阅读:46103 2024-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殷燃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捷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49581658号“爱国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

  申请人:殷燃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捷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49581658号“爱国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决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由被申请人合法受让而来,且已投入使用。2、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转让协议、公证书、付款记录及发票、产品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六安市金安区宏鑫预制厂于2020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电池;无线电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半导体;电缆;测量装置;放映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13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20日转让予惠州市捷豹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有损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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