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平九尾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82780号“全球日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77592号、第71637520号、第33834543号、第14064757号、第13572229号、第13719764号、第23490284号、第76099435号、第32705094号、第315048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全球日报”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八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