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基(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738393号“OUA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3038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