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牛约堡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晓光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5580号“NEW YO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5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已被撤销,在饭店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