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道牛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硕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3732号“美人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73585号、第15506604号、第11174990号、第11394732号、第12046931号、第13223038号、第76699900号、第76681566号、第14046415号、第27823598号、第57667487号、第28219425号、第15961353号、第26798542号、第35636044号、第76680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七未通过初审,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