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4577号“现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标志整体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体现了一定的设计风格特点,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