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豪育廷品牌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邻曦商贸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深圳育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64355974号“I Educo 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809506号第16类“educ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09506号第20类“educ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48720号第16类“educo”商标、国际注册第1648720号第20类“edu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EDUCO”商标臆造性和显著性较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作为申请人旗下重要的幼儿教育品牌之一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在相关类别上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从业者,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申请秩序,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并未投入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第809506号国际注册商标WIPO档案页及翻译;申请人“EDUCO”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官网品牌介绍、产品宣传销售内容;品牌授权书、宁波欧蒙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官网介绍、佣金发票、经销商协议书、经销商企业信用档案;销售合同、电商平台销售页面;相关宣传资料、参展资料;“EDUCO”百度搜索结果、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抢注商标档案、百度中关于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Educo”的检索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育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婴儿玩具;拼图玩具;拼插玩具;活动玩具(床铃);拨浪鼓(玩具);玩具风铃;手工逻辑游戏器具;婴儿摇铃;积木(玩具);儿童用多功能活动玩具”商品上。2024年08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第20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第20类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I Educo 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educo”及引证商标三“educ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拼插玩具、手工逻辑游戏器具、儿童用多功能活动玩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与儿童玩具或与家具相关的教育和教学用品(仪器除外),特别是游戏形式的教育和教学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