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7377号“秒送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已使用具有知名度的“京东秒送”,“京东秒送”、“秒送”已与申请人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东秒送”官网页面、“京东秒送”“秒送”百度百科介绍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京东秒送”等系列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标识由文字“秒送仓”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