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093615号“欧派淋浴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派淋浴房 47093615

阅读:117496 2024-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铝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对第47093615号“欧派淋浴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欧派”商标在家具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

  申请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铝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对第47093615号“欧派淋浴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欧派”商标在家具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其注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34909号“欧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1926号“欧派OU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82983号“江山欧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里申请注册了“欧派淋浴房”商标,还抢注了家居建材行业领域内多件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及办公、工厂和经营规模的照片;2、申请人商标注册、使用情况;3、商标管理与维权;4、申请人所获荣誉;5、品牌宣传报道、广告及合同和发票;6、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证书和科技创新;7、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证明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0类“木材切削服务;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玻璃抛光;雕刻”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7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铰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栏杆、非金属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9类、第35类、第40类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包括“美心劳恩斯”、“法恩司”、多件“欧派淋浴房”等,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等而未能获准注册,如第47082896号“欧派淋浴房”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第27019984号“美心劳恩斯”商标、第27022725号“美心劳恩斯”商标、第47089837号“欧派淋浴房”商标均被我局做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切削服务;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玻璃抛光;雕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抛光;雕刻”等服务与申请人“欧派OUPAI”商标据以知名的非金属门等商品所属行业跨类较大。故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以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多涉及在木门等商品上的使用,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其“欧派”字号在木材切削服务、玻璃抛光等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9类、第35类、第40类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包括“美心劳恩斯”、“法恩司”、多件“欧派淋浴房”等,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等而未能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本案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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