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音音频(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57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82277号商标、第18112933号商标、第6905570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39875号商标、第60140230号商标、第56766332号商标、第39521708号商标、第43366560号商标、第28019558号商标、第13846349号商标、第52651341号商标、第565684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图形部分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