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19818号“CATHAY Greener Togeth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THAY Greener Together及图 68519818

阅读:92887 2024-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9818号“CATHAY Greener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航空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显著性的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持…

  申请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9818号“CATHAY Greener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航空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显著性的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并已与申请人行为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为旅客安排运输;运送旅客;运输预订;卸货;货物发运;商品包装;包裹运输服务;机场和停机设施之间的旅客运送服务;通过网络预订运输;运输;汽车出租;租车预订;货物贮存;递送物品的临时贮藏;仓库贮存;货物递送;包裹投递”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3239528号“Cathay(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44285号“Cath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15171917号“Cath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51319号“Cath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应予以核准注册。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件、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中国媒体对申请人“翘首振翅”更新的报道打印件、申请人在2017-2019年Skytrax全球十大最佳航司中排名打印件、百度百科及百度翻译对英文单词“GREEN”和“GREENER”的解释、申请人官方网站对飞向更蓝天计划的介绍、在先决定书、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观光旅游运输服务;为旅客安排运输;运送旅客;运输预订;卸货;货物发运;商品包装;包裹运输服务;机场和停机设施之间的旅客运送服务;通过网络预订运输;运输;汽车出租;租车预订;货物贮存;递送物品的临时贮藏;仓库贮存;货物递送;包裹投递”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乘客的空中运输;航空货运服务;货物的空中运输;空运服务;机场行李托运服务(不包括安检);旅游交通安排;安排旅行;旅行信息;旅行票预订;机票预订;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陪伴;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ATHAY Greener Together”使用在“空中运输;乘客的空中运输;航空货运服务;货物的空中运输;空运服务;机场行李托运服务(不包括安检);旅游交通安排;安排旅行;旅行信息;旅行票预订;机票预订;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陪伴;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上不易致使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中运输;乘客的空中运输;航空货运服务;货物的空中运输;空运服务;机场行李托运服务(不包括安检);旅游交通安排;安排旅行;旅行信息;旅行票预订;机票预订;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陪伴;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为旅客安排运输;运送旅客;运输预订;卸货;货物发运;商品包装;包裹运输服务;机场和停机设施之间的旅客运送服务;通过网络预订运输;运输;汽车出租;租车预订;货物贮存;递送物品的临时贮藏;仓库贮存;货物递送;包裹投递”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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