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67418号“FreeBS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eeBSD 66567418

阅读:47705 2024-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瑞百思德基金会(原申请人:北京远韵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7418号“FreeBS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65213号“FreeB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

  申请人:福瑞百思德基金会(原申请人:北京远韵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7418号“FreeBS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65213号“FreeB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并无具体含义,具有显著性,为申请人臆造出来使用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上的商标。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已获准注册,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英文释义、商标域外注册证据、媒体报道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福瑞百思德基金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FreeBSD”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已作为操作系统名称使用多年,且在美国、欧盟等地获得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66567418号“FreeBS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eeBSD 665674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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