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UXOTTICA GROUP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2099号“smart shopper及图”商标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作为商标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3413号“ SMART SHOP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smart shopper”和图形构成,整体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指定使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