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84004号“LO!EVO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EVOE! 17884004

阅读:112931 2024-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落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禾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9日对第17884004号“LO!EVO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奢侈品集团LVMH旗下的国际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

  申请人:落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禾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9日对第17884004号“LO!EVO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奢侈品集团LVMH旗下的国际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89876号“LOEWE”商标、国际注册第1048507号“LOEWE7”商标、国际注册第1268312号“LOEWE0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洗护、美容、护肤等产品的经营者,对申请人系明知或应知,却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此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21类第35类等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8枚商标。明显超出正常使用之需,缺乏真实使用目的,其中多件商标源自于知名影视作品、文字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名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缺乏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将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个网站对“罗意威/LOEWE”的介绍;

  2、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香港注册处登记信息、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3、大众点评网用户评论信息、相关报道;

  4、进口化妆品备案;

  5、报纸新闻媒体、杂志宣传报道;

  6、在先裁定;

  7、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微博信息及商标列表、抢注影视作品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18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料制品、化妆品、个人用肥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87件商标,名下多件摹仿知名电影、他人品牌的商标,如“芳幽蔻兰”、“L'AVENIR”、“SEE YOU AGAIN”、“时空恋旅人”、“恋恋笔记本”“莎菲女士的日记”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LOEWE”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LOEWE”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上近似。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摹仿知名电影、他人品牌的商标,如“芳幽蔻兰”、“L'AVENIR”、“SEE YOU AGAIN”、“时空恋旅人”、“恋恋笔记本”“莎菲女士的日记”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17884004号“LO!EVO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EVOE! 178840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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