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5231号《关于第59268576号“大族路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30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第23809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子公告牌;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摄像机;投影银幕;放映设备;教学投影灯;电动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诉争商标在相应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我局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电子公告牌;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摄像机;投影银幕;放映设备;教学投影灯;电动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无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真空喷镀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