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0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93053号“江南环保JIANGN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及图”商标、第15964582号图形商标、第60081663号图形商标、第6422967号“N”商标、第8502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工商信息、举例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在“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工程”等。
2、引证商标四、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技术研究;生物医学研究服务;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学研究;技术研究;生物医学研究服务;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