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台江鑫健龙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1696号“苗侗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0289号、第15438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已经和申请人起到了对应关系,不易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苗侗粮仓”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干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