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90184号“Intelligent Quality Con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81051号“智海生物 INTELLIGENT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字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属于日常用语。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生物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可译为“智能质量控制”,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