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迈黎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82789号“Saman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15077号“Samanea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吊销,其亦曾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广告策划;广告;商业研究;替他人推销;人力资源管理;文秘;会计”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