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仁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354号《关于第51181451号“熟人直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9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京行终3422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第13849305号“熟人贷”商标、第50754932号“熟人优鲜”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熟人直聘”,其文字本身并无固定含义,难以表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的某种特点。同时,结合申请人在相同服务上已注册有对应拼音商标“SHU REN ZHI PIN”以及案外人在相同服务上亦注册有“BOSS 直聘”商标等情况,难以认定申请商标整体上仅直接表示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此外,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据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熟人直聘”构成,可理解为“通过熟人直接招聘”等含义,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