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13743号“D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G 62413743

阅读:159617 2024-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丽世界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3743号“D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13119号“DR&G”商标、第28184928号“DR.RG”商标、第62088569号“DR&G”商标(以下分…

  申请人:美丽世界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3743号“D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13119号“DR&G”商标、第28184928号“DR.RG”商标、第62088569号“DR&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注册商标权利的延伸,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原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共存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在“洁肤乳液;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其在“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用油;浸清洁剂的湿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用油;浸清洁剂的湿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2413743号“D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G 624137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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