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77059号“正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达 67177059

阅读:83210 2024-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正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7059号“正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73377号“正达种业及图…

  申请人:四川正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7059号“正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73377号“正达种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异议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1类3102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835号“新正達 XINZ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谷(谷类);玉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植物种子;农作物种子;籽苗;未加工谷种;未加工的含油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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