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21647号“左步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左步村 54821647

阅读:16393 2024-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左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钊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对第54821647号“左步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左步村”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实际使用的“左步村”商标完全…

  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左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钊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对第54821647号“左步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左步村”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实际使用的“左步村”商标完全知晓,被申请人通过“营业地址邻近”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完全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左步村”指向的是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左步村,经南朗镇左步村各从业者宣传使用,已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允许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中山日报对“左步村”的宣传、现况照片及所获荣誉;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店铺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饭店、咖啡馆、备办宴席服务、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

  2、经查询,左步村为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下辖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及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其他与“左步村”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由审理查明2可知,争议商标文字“左步村”为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下辖村,与被申请人所处的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属于不同乡级行政区,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中山市南朗街道左步村入选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故被申请人将“左步村”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4821647号“左步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左步村 548216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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