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皇茗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85822号“渝皇茗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3002(二)群组花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经放弃的花茶茶饮料商品以外的茶等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114号“渝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0962539号“渝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茶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三程序后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为糖;蜂蜜;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米八项商品。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3002(二)群组花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花茶茶饮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或者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茶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花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