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84159号“MA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SON 54484159

阅读:35562 2024-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306574号《关于第54484159号“MA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75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

  申请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306574号《关于第54484159号“MA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75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6860号“美臣 MAS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公司基本情况显示,该公司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论,即引证商标一因权利人注销已丧失商标应有的功能,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312号“MAS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电子通用元器件;2.电气通用元器件;3.个人防事故装置;4.电池;5.充电器;6.吸尘机”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以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72802号“MA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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