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盛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65001号“华盛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家具;办公家具;沙发;金属家具”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4286号“华盛隆 HUASHENG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宣告无效(见第1861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摇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