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FLITSCH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类第1607864号“CLEAN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72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水管龙头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