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70766号“Eagle E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8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决定在护理器械、按摩器械、敷药用器具、检眼计、检眼镜、眼科器械、医疗用超声器械、理疗设备、电热敷布(外科)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24043号商标、第1289358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