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欧匠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0651号“咱妈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其指定使用服务无关联,不属于广告宣传用语,不属于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且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属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咱妈说”属于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