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恩富邦 50943041

阅读:131201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福效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福效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河北纳元德康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943041号“恩富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

  异议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福效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福效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河北纳元德康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943041号“恩富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恩富邦”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品;中药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47560号、第21176945号、第33503306号“富邦”、第32199955号“富邦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第30类“麦芽糖;蜂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43041号“恩富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恩富邦 509430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